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民民〔2003〕64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由社会团体依据章程、民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成本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
二、制定或修改会纲标准,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应在会费标准决议通过后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