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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民间组织刻制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后,持登记证书到公安机关刻制印章;但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刻制财务专用章。

  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所有印章交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交公安部门销毁。

  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由业务主管单位收缴其所有印章,登记造册后交公安部门销毁。

  九、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十、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社会团体印章规定

  2、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规定

云南省民政厅(印鉴)

云南省公安厅(印鉴)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云南省社会团体印章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的制发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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