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民间组织刻制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民间组织刻制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民管函〔2003〕第39号)及云南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方便群众,保障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及印章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民间组织刻制印章审批项目,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在民间组织印章管理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办理或变相办理民间组织印章刻制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新设立的民间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刻制印章证明。印章的式样仍按照《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号)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20号)执行,具体规定见附件。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发生变更事宜需换刻印章的,凭民政部门新换发的登记证书和变更登记批复到公安机关刻制新印章。
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遗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凭登报遗失公告和登记证书到公安部门重新刻制印章。
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损坏,持登记证书直接到公安机关申请以旧换新刻制新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