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档案分为民间组织合法地位档案和民间组织活动记录档案。
(一)民间组织合法地位档案主要指民间组织成立、变更、监督(含年检)、终止、其他五部分的材料。
(二)民间组织活动记录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以及反映民间组织活动业务档案。
1.文书档案原则执行各业务主管单位文书档案归档范围规定。
2.会计档案归档范围按照财政部〔1998〕号32文件规定执行。
3.业务档案归档范围按照相关行业档案管理制度或标准的归档范围执行。
第六条 民间组织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各种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档案技术标准。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特别是民间组织合法地位档案除登记证(正、副本)和代码证外其余材料必须是原件。非纸质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图像和声音清晰,数据记录保证原始状态。
(三)民间组织业务档案归档材料必要时可以采用复制品或照片等声像材料。
第七条 民间组织文件材料的整理规则:
(一)分类清晰,整理规范,编目有序,保管期限划分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的整理规则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或标准执行。
(三) 各种数据化档案整理标准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四)民间组织文件材料归档完结时间为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
第八条 民间组织档案的保管期限。
民间组织合法地位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民间组织活动记录档案的文书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1998〕32号文件保管期限执行;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关行业档案管理的制度或标准执行。
第九条 民间组织档案的保管。
(一)编制档案案卷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
(二)民间组织要购置质量合格的铁质档案柜专柜保管,配备防火、防虫、防盗、防潮湿、防尘、防磁化等设施。
(三)利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数据化档案的备份;保存数据化档案的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预防无法利用数据化档案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