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民民〔2004〕85号)
各州、市民政局、档案局,省级民间组织:
现将《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云南省档案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组织档案是民间组织在依法登记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民间组织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间组织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主管的民间组织日常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民间组织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移交、借阅档案和相关资料;
(三)开发利用民间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编纂检索工具、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材料,为民间组织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
(四)严格遵守保密法,确保档案机密安全。
第五条 民间组织档案分类和归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