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考核与公示
(一)根据总成绩的排序,原则上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核人员,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体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体检标准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拟聘人员经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三)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八、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新聘用的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及受聘人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试用期,对新参加和从事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到人才市场登记就业或自谋职业。
九、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一)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二)在考试聘用工作中,应接受监督并受理群众检举和投诉。
(三)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对泄露试题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接受委托命题的社会化考试机构泄露试题的,除按保密协议追究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承接全市事业单位招聘的命题委托。
报考人员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三年内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
十、本实施方案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