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管辖权限和职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一)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指定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堆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处置。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储存、利用、处置。
(四)鉴于危险废物的特殊性,申请跨地级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办理。在许昌市辖区内有处置设施并有能力处置的,原则上不批准移出危险废物。
(五)针对因企业倒闭、关闭或取缔而留下的危险废物,由倒闭、关闭或取缔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确因不具备责任能力而无法及时妥善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