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管辖权限规定予以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作。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需要移出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级环保部门申报有关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名称、数量及移出时间等资料,并按照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移出该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
移出剧毒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当地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在危险废物转移3日前通知市环保部门和接受地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说明其移出剧毒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运输路线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移出完成后2日内将转移联单报市环保部门和接受地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转移过程由市环保、公安部门共同监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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