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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648号提案的答复

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648号提案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38号)


孙正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定期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非常同意您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建议。正如您所提到的,当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不甚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偏低,如诊疗、护理、部分手术项目价格等,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技术价值和职业风险在服务价格中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不利于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部分大型检查、治疗设备项目价格相对偏高,导致医院滥检查和盲目购置大型设备,造成卫生资源浪费。
  二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置不够规范,存在重复、交叉设置现象;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服务范围、除外内容不够明确,不便操作,容易导致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不规范。同时也不利于医疗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和有序竞争。
  三是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压力越来越大。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财政补助是医院三大补偿渠道。由于受政府财力所限,各地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偿十分有限,目前对医疗收支亏损的弥补主要靠药品收支赢余,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一方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治理医药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等一系列措施,逐步削弱药品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作用。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开始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顺加作价”的零售价作价办法后,医疗机构药品收支赢余大幅下降,医院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药品差价来补偿医疗服务成本的空间越来越小,医疗机构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困难。
  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财政补助不足,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以及由此衍生的“以药补医”的机制等也加剧了群众医药负担。例如,对医疗机构来讲,如果要实现100元的收入,通过医疗服务服务补偿只要收取100元的服务费就可以了,而以药来补偿,实现100元的收入则需要卖出千元以上的药品,这也是造成大处方、高价药的主要原因。我们知道,医疗服务价格属社会公益服务价格,它的这个属性,决定了政府定价无论什么时候都是不可能到位的。而对医疗机构来说,其购进的材料设备等都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政府定价不到位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补偿。因此,价格在这个领域的调节作用常常是失灵的,医疗价格不到位甚至扭曲的事实,实际上是现行体制、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最后却集中反映到价格上,也加大了价格调整的压力。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加大卫生投入,深化医疗体制和医疗保障体系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当然,我们也要正视价格管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是我们下一步需要改进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与您的认识也是一致的。在政府公共财政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健全之前,通过进一步理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缓解医疗价格方面的价格矛盾也势在必行。自2005年起,我们便会同省卫生厅着手规范我省的医疗服务价格,拟按照国家项目规范的要求统一规范调整我省的医疗服务价格,于去年上半年完成了规范方案,并报送省政府领导。但由于去年下半年以来,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而医疗服务价格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为稳妥起见,方案至今未能出台。我们对此也很着急,请相信,一旦时机成熟,我们将积极推动医疗价格规范调整方案尽快出台,逐步降低药品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理顺比价关系,加强价格监管和价格收费公示,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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