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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159号提案的答复

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159号提案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34号)


省工商联:
  你们《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各级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下大气力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我们一直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影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价格问题,努力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建良好的价格环境。
  2001年我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鲁政发〔2001〕85号)精神,印发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价调发〔2001〕382号),提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十七条措施:一是大胆突破传统价格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放宽适宜民营经济发展领域的价格政策,取消各种价格歧视政策;配合垄断行业体制改革,运用价格杠杆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发育,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除《山东省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外,对民营经济提供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营业户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定价权和干预价格形成。放开民营业户投资经营的公路货物运输价格。支持民营业户经批准投资经营交通、城建、水利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民营业户以独资或集资形式投资建设的交通、城建、环保、通讯、水利等公用基础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属于政府定价的,在一定期限内可按照略高于同行业投资回报率的原则核定价格。三是大力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全面清理涉及民营经济的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业户负担;四是加强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五是强化价格服务,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提案中与价格有关的问题,我们认为,当前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是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缴。这“两费”是在计划经济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管理体制均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工商部门继续收取这两项收费已明显不合理,也在严重影响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个体工商户、有关行业协会、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要求取消。鉴于这两项收费均为国家项目,我省无权取消,但我们已多次向国家提出取消的意见或建议。我们认为,目前,从根本上取消“两费”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要在对“两费”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早取消。2007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新疆召开的部分省市参加的收费管理座谈会上,专门通报了“两费”取消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将尽快提出取消的政策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是考虑到多年来已经形成的“收费养人”局面,如果一次性全面取消,财政负担过重,困难较大。因此,国家建议各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陆续停止执行。据了解,目前,四川、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已经停止了“两费”的收缴。我省的东营市也已停止。相关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全额拨付。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停止执行“两费”后,极大的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四川为例,取消“两费”后,翌年全省工商户数量增长了6.5%,非公制经济增长了19.5%。所以,我们会继续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有关“两费”取消或停止执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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