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
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 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实测数据,没有实测数据,则统一采用推荐的COD产生系数,我市采用系数为60克/人.日。
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2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较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二氧化硫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核算方法:
COD核算与校正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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