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梳理登记行政权力。一是全面梳理。各单位要根据法定授权依据和“三定方案”,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梳理的范围既包括本单位行使的专有职权,也包括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本单位为主体行使的行政权力,也包括受委托、协助、配合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对本单位梳理情况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梳理结果全面、真实、合法、准确。对该取消的行政权力要坚决取消,该下放的行政权力要坚决下放。二是确认申报。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对梳理结果进行集体研究确定,经确认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梳理工作情况及行政权力梳理汇总登记表。登记表应按类别载明:行政权力名称、依据及是否公开等。对不能公开的行政权力项目,必须提供依据,说明理由。三是审核登记。公开办组织法制、保密、编制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权力项目进行审核登记,重点审核未纳入行政执法数据库的权力项目、不公开的权力项目。凡无合法依据的,应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应依法予以确定;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以登记;凡没有保密法律依据的,均要公开;凡依法必须保密的,不得公开。
(二)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各单位要根据公开办登记的权力项目,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目录。权力目录应按照行政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权力名称、法律依据、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同时应在重要部位和环节相应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工作程序发生变更时,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修订并公布。
(三)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各单位要按照规范程序、提高效能、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对应权力目录,结合职责分解,按照权力的类别制作“类别流程图”,对一些特殊程序的项目,逐项制定“特别项目流程图”。流程图应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权力实际运行程序制定,能够减少环节的要坚决简化,要按规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实行并联办理的,由牵头单位制定流程图。流程图应载明:1、行使权力的条件,即主动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行使职权的法律和事实依据;2、承办岗位,即行使行政职权各个环节的内设机构及分管领导;3、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即工作流程及流程中与相关岗位的衔接点;4、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事项的法定时间、承诺时间和各步骤环节的时间限制;5、内部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及联系方式;6、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7、外部制约监督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诉求、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方法等。同时应在关键环节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流程图发生变更时,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修订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