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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而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或者未按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以及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以及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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