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十)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十一)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十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