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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2011]32号)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指定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并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组建长治市招标投标监管网;组建全市跨行业、统一的、综合性的政府评标专家总库,并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水务、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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