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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801号提案的答复

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801号提案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24号)


高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实施分时电价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经原国家计委、电力部批准,我省自1995年开始在全省逐步推行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缓解用电紧张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居民等用户的用电时间相对固定,以及居民用户受计量条件限制等因素影响,这部分用电户不在实行峰谷电价政策范围之内。
  居民和行政事业单位用电集中在上午、晚上高峰段和下午平时段两个阶段,受用电特点的影响,在这些用户中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将会大大增加其电费支出,而且对调整用电负荷的作用不大。因此,全面实施分时电价制度,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考虑对各方面的影响。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利用新技术,进行了能源结构调整的尝试,如青岛市的“电蓄能供热机组技术”等。在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尚有难度的情况下,可考虑由省、市各级政府给予适当的扶持政策,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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