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坚持汛期“三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汛前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潜在危害,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了解基本情况、潜在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查时应填写××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见附件2),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分述三查的内容和防治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及下一步防灾工作建议。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档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及隐患点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建档资料包括××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见附件2)、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见附件3、4)、××县(市、区)××年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于汛期结束后将附件5报至市国土资源局。
(三)建立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在以下速报时限内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别上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
一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速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
六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速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
一日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分别速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
当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应报告下列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四)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加强与省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精确度。要在省、市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反馈地质灾害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