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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传〔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组织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将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标准验收
  (一)严格执行省政府重申对不符合以下10条标准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的规定。
  1、相关证照不全或失效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依法履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2、一套生产系统开采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可采储量不足5万吨,含5万吨)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未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4、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矿区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垂直方向上是否相互重叠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认定并负责;是否影响安全生产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并负责);
  5、超层越界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6、在省属国有煤矿矿区内及周边开采,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不出具威胁其安全生产证明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7、采用巷道式、高落式采煤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8、按照国家要求达不到"三条线"标准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9、2006年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未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经批准正在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的小煤矿只准按设计从事工程施工,不准进行煤炭生产(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10、达不到各县(市)区自行规定条件的小煤矿不准恢复生产验收(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二)除以上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10条恢复生产的标准,否则坚决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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