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晋监发〔2008〕6号《全省行政效能建设与监察工作要点》及长监发〔2008〕 5 号《2008年全市行政效能建设与监察工作要点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变作风,促效能,树形象”为主题,以提高干部素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机制为内容,以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为目标,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察对象和范围
监察对象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监察范围重点是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社会经济管理、执法监督、公共服务等职能部门及其执行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等行为。
三、监察内容
(一)行政效能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等。
(二)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优质服务、依法行政、办事公开和清正廉洁等四个方面。
1、优质服务
⑴服务态度方面:①是否存在接待群众时态度冷漠、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情况;②是否存在按照规定应当为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办理的情况;③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情况。
⑵服务质量方面:①是否制定了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执行是否到位;②是否存在办事久拖不决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③是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要求;④是否存在窗口单位擅自离岗、脱岗、缺岗贻误工作的情况。
2、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