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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救灾帐篷等物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救灾帐篷等物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鲁价发电〔2008〕22号)


各市物价局:
  为保证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等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经省政府同意,5月27日,省发改委、省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主要原材料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鲁价发电〔2008〕21号),确定对救灾帐篷、过渡安置房及主要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对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范围是按省下达赈灾任务在省内生产销售救灾帐篷、过渡安置房的企业以及向上述企业供应所需相关主要原材料的省内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和品种范围见附件。
  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日期从临时价格干预政策通知送达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之日起开始,2008年5月11日至通知送达之日前的期间内价格超过5月11日标准的,不作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理。5月11日以前没有生产和销售过帐篷、过渡安置房及相关原材料的,应当以第一批出厂或销售的价格为准。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与5月11日之前生产的帐篷、活动板房相比,按要求生产材料和生产标准变化较大的,以5月11日的价格为基准,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根据实际增减的成本合理确定价格水平,并报省局备案。
  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通知送达前已经签订合同并履行的,通知送达前已履行的部分可按合同价格执行。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即尚未交货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
  四、委托省外的企业代为生产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直供汶川地震对口支援灾区的,可执行外省市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请各市物价局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本通知和鲁价发电〔2008〕21号通知送达本行政辖区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生产经营企业,并制作送达回证。各地在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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