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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
退役军人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7〕115号)


交城、文水、柳林、离石、方山、兴县、岚县七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关政策,解决他们的生活、医疗问题,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关政策的意见
(吕梁市民政局)

  5月14日,部分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集体赴省上访,反映落实民函〔2003〕117号文件和生活医疗困难等问题,并要求增加其生活和医疗补助。为进一步落实好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

  1、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生活医疗困难的问题,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四部委的民函〔2003〕117号和省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四厅局的晋民字〔2004〕46号、晋民字〔2004〕89号、晋民字〔2006〕32号文件明确规定:(1)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自愿参加体检,可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5月10日开始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体检费由本人先行垫支,经体检符合评残条件的予以评定伤残等级,其体检费及两日内车旅住宿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单位倒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核报,并从批准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一切费用自理;(2)经体检尚未达到评残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凭省民政厅发放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医疗卡”,在治疗放射性疾病期间视同所在单位工伤人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治疗放射性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单位倒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条件从批准之日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补助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在企业工作因核辐射致病的退役军人,1996年10月1日以前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医疗终结,并经过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本人所在单位需要增补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安排一名子女就业;(3)将患病、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且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帮助解决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困难;(4)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救助;(5)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的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对可以医治的残疾子女,纳入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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