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把专项行动与煤矿两个“攻坚战”有机结合。对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已确定的关闭煤矿要重新进行回头看,凡关闭不达“六条标准”或未实施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彻底关闭,并要积极落实上报第三阶段的关闭煤矿名单。市政府安委办对上报的关井名单要认真核对,逐一审查,防止已关闭煤矿更换名称重复上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要做好单独保留矿井的限期换证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时限完成换证任务。要认真落实国家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瓦斯治理力度,彻底消除瓦斯隐患。
二要把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促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的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要把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排查治理隐患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始终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第一要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重心下移,强化监督检查。要调整工作安排和执法计划,把当前安全监管的工作内容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之中,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四是要把专项行动与重大危险源监控治理工作有机结合。专项行动期间,要进一步摸清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底数,补充完善登记项目。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联合执法,严查重处。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覆盖面广,涉及行业和领域多。各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安委办的统一协调的指导,同时,要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统筹运用各部门的执法资源,及时查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完善报告制度,各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对口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要健全完善移送制度,各部门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和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建立健全协调告知工作制度,保持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持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非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从重处理。特别是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一经发现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建设,处以重罚,提请政府进行关闭、取缔和捣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重大隐患而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为关闭对象,提请政府对其实施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进行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实施严密监控,并采取停电、停水、停运、停供火工品等措施,确保企业进行真停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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