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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私开乱挖、越层越界和已关闭的矿山企业;

  煤炭、煤监部门负责煤矿企业;

  安监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分别负责所属发电、电网单位;

  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和水上运输企业;

  孝柳铁路公司负责所属铁路运输单位;

  水利部门负责渔业企业和水库;

  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行业;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

  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公共安全等,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公安消防、文物旅游部门负责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等文化娱乐场所。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自查自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充分依靠广大从业人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加大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力度,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排查治理不积极、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曝光,对隐患举报人要进行奖励。

  (三)相互结合,整体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统筹安排,处理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其它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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