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煤炭、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对管辖范围进行全面排查,对险情明显的地区,要及时采取措施,将群众撤离所在危险区。
各矿山企业,要负责好所辖矿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巡查、督查和速报制度。除加强对采矿引起的塌陷、裂缝、山体开裂、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外,还应密切注意预防煤矸石等固体松散物在汛期引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切实保障矿区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矿区生产的正常进行。
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必须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基础情况,及时指导和督查各类矿山及有关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确保防灾责任明确、措施得力、防灾减灾各项职能落实到位。
七、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保证措施
1、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的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2、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治措施。要根据实际,对境内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发生。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编制、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汛期值班制度。
3、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向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宣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意识,提高群众整体防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