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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质灾害监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组长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责任人;各有关乡镇的一把手是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工作责任。

  六、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要求

  1、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煤炭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驻地国有矿山企业及其他各有关单位也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订本单位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 建立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防治24小时值班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基层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的基本情况,确保汛期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汛期24小时值班电话。各有关乡镇、各驻地矿山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也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

  吕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0358-8239681,负责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及基层群众地质灾害重要险情报告的处理、上报地质灾害的相关情况和信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

  3、 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巡查、监测制度

  对地质灾害的易发区,要加大巡查监测力度,派专门人员严防死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汛期巡查监测制度,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工作到位,抓地质灾害的宣传、预防、预测和安排部署检查落实等工作,并组织国土、水利、交通、煤炭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降雨等可能诱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明确监测责任。各有关乡镇、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各类矿山企业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特征的巡回检查,特别要对采矿活动、切坡建房和地面沉降等形成的地质灾害潜在隐患进行巡回检查。对经判定可能出现险情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调查鉴定险情,提出具体的避险措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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