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适应在本省范围内使用。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县(市、区)要进行复核,对受优惠待遇到期的,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且不得重新发放,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上述人员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必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创业培训的,由个人申请,培训机构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每期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结业考试和技能鉴定。对劳动预备制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其它就业再就业、岗前岗后培训考试合格的,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证》,创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核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参加技能鉴定合格的,核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各种证书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者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和初次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重要凭证。
2、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2年以上确有就业困难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可以就业的人员。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学校的后勤岗位,以及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居民区卫生保洁等岗位,必须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3、关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人员,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依法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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