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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吕梁日报》、吕梁电视台开设劳动就业专栏,随时公告组织职业培训、实施技能鉴定和人才储备、用人需求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县(市、区)也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建立失业登记和就业岗位预测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4、社会保险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企业和经办部门,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5、行政执法

  劳动执法监察系统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非法用工、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加大对非法组织职业培训和黑职介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和管理混乱、超标准收费、服务质量低、社会影响差的经办机构,认真清理,责令整改,直至关停取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

  五、扶持政策

  1、关于再就业优惠证书和各类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主要包括: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就业失业证》发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要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加强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发现出租、转让和伪造证书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收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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