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历年颁布的“各类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断。职业病范围按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87]卫防字第60号)规定执行。
(二) 工伤性质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工伤性质认定由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地域进行管理。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发生工伤,其伤残程度明显不符合1~10级,也可由企业认定工伤性质,并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对企业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区(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查认定。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不报告,经伤者或其亲属申诉,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可直接进行工伤性质认定。
三、 关于劳动鉴定
(一) 各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根据职责任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应首先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再逐级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二) 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
四、 关于医疗期审批
工伤医疗期(含延长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当地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表样参照因病延长医疗期审批表)。
五、 关于工伤待遇
(一)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按照我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计发。现按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人事局渝劳险[1996]577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即:全流汁每人每天报销6.4元;半流汁每人每天报销5.6元;一般伙食每人每天报销4.8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如高于此标准,原则上不再重新调整,低于此标准,可适当调整。以后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