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已被《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发[1997]9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现将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必须执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二、 关于工伤认定
(一) 认定工伤的法规依据
目前,认定工伤应按《
劳动保险条例》和
《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
《试行办法》与《
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试行办法》处理;
《试行办法》未涉及而《
劳动保险条例》又有规定的,按《
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