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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要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4、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5、无条件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2、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3、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4、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5、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货运源头治超执法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1、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4、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5、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6、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抄报、抄告义务。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的;
  2、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3、从事煤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下正当利益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
  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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