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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设备厂家与施工单位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收取挂牌费用,标准参照物价局的收费依据。
  第九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常压容器、介质、管线的制作安装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制造安装改造相应的企业资质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设备使用前应经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
  4、标准设备及矿山、危化等一切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监控系统、阻燃材料的厂家必须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施工队伍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方案。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在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设备、设施、装置、介质、管线、阀门、泵、常压容器、非标设备、监控系统、阻燃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登记挂牌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国家和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或不能满足生产使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三条 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 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检测检验资质;
  2、有与从事的检测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
  3、有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
  4、有健全的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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