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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长治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在我市各生产经营单位正常运行,对之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意外事件,确保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登记挂牌。
  第三条 安全设备是指:非标制作的常压容器、安全设施、报警装置和煤矿、非煤矿山设备等高危行业的一切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按长治市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备安全登记管理目录确定。
  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向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挂牌时应当提交登记挂牌申请书、厂家资质、使用说明书、使用日期、合格证、检验报告及验收报告,非标设备必须提供制作图纸复印件。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单位提交登记挂牌申请后的15日内,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登记挂牌手续。
  从事安全设备安装的单位必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书面提供相关资质资料。
  第六条 改建、扩建项目中的设备厂家、施工队伍,必须向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供相关资质资料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备的申请管理、检测检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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