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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目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
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5年本)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适用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本目录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省属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四)需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见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五)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的核准办法根据省要求另行制定。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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