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对农村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的全面调查和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我市正在进行的古建筑普查和重点调查工作,甄别有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乡土建筑,及时将符合价值标准的历史文化遗存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建设。对省级以上或重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专人负责管理可采用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进行保护,同时积极扶持引导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员与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指导,建立联络制度,确保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特别是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切实落实消防、技防措施,建立与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保障安全。对田野文物的保护,要将其纳入当地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体系,积极探索县、镇、村、土地承包人等四级责任防范体系等有效保护形式,加强对田野文物的保护。
六、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古村落、特色优秀乡土建筑的维修保护和利用。坚持以政府为主,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做好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存的维修保护。同时,结合文物事业和旅游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度开发、合理利用,并达到以利用促进保护工作的目的。
七、切实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保护。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筑活动,保障其历史环境风貌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不受破坏,若需建设,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八、加强对文物建筑的维修管理。对古建筑、古民居或其它文物建筑进行维修时,应当由具有文物保护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依法报批,并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修旧如旧”和不改变原有信息真实性的原则进行,不得随意拆掉旧材料采用新的建筑材料,更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