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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

  长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保留好农村的历史文脉,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施“三三”战略,建设“三个”长治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真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管理体系。
  二、文化遗产保护需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制定村镇规划和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保持和发扬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村特色,加强对有历史研究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建筑、古文化遗址、近现代史迹、古民居、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保持其历史文化特点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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