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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外,要逐步实行项目代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第五十二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进行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五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六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六十一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六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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