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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若预算超过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5%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核定工程预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投资预算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财政性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审批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第二节 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采用补助、转贷和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节规定的审批程序;采用转贷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主权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规定执行。
  申报市本级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一个项目只能向市有关部门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三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三十四条 向审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
  (六)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五章项目公示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教育、文化、卫生、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市镇公路、农村沼气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六条 公示工作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审批、建设、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协办。
  第三十七条 公示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一)事前公示内容:
  1、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情况;
  2、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资质等情况。
  (二)事中公示内容: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三)事后公示内容:
  工程决算情况、工程质量及项目投入使用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示期限
  事前公示:确定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事中公示:自项目开工至正式验收,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公示。每次的公示期间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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