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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应先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投资计划申请,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全市财政预算投资资金的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总量,确定用于建设的投资比例。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投资比例,对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投资计划申请,研究提出专项建设基金的安排建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提出的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借用主权外债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主权外债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利用外债项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经济建设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按照支出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第四章项目审批程序

第一节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节规定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环境影响、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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