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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有关的投资活动:
  (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
  (四)政府信用贷款所筹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遵循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生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综合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七条 对于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行使所有人权利。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经营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少量或者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行使所有人权利。投资补助含市本级投资补助和上级投资补助。
  第十条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采用转贷方式的,由政府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银行贷款,扩大就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采用贴息方式投入。第三章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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