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计发奖金。
(五)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凡未参加年度考核者,在按规定晋级、晋职时,除组织上原因外,一般应扣除未考核的年限。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本机关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机关负责人、本机关人事(干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的日常事务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指定一个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