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可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七条 考核公务员由本机关负责人负责,或由本机关负责人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八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按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区、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负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干部)部门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负责将本机关《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