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年度考核时已回原机关的,由原机关进行考核,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锻炼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原机关确认。
第八条 轮换、晋职、降职的公务员,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十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备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