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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援川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的使用,由各省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根据灾情和灾区的实际需求,按本系统的办法或章程规定程序提出物资使用申请,报省援川办批准后,由省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商当地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将捐赠物资发往灾区。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救灾过程中,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等商业银行关于提取现金的相关规定及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援川办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使用情况,各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财政部门、省援川办要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要把这次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监察。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和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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