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分别由当地县级以上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负责接收。
第四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
第七条 各市县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每5天按归口渠道将接收的捐赠款上划省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省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的规定,严格管理救灾捐赠资金。
第八条 各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接收的救灾物资,要按规定严格管理,接收时按种类、数量及时登记造册,并办理签收手续。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各市县、各部门不得自行将接收的捐赠物资直接发往灾区。
第九条 各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要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各市县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每日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上缴、发送情况按归口渠道上报省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各省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每日将汇总的本系统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上缴、发送情况上报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援川办),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
第十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安排捐赠资金遵循以下顺序:
(一)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
(二)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
(三)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
(四)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的款物,如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由各省级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援川办领导审批;没有明确意愿的,由省援川办统一协调使用。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由省援川办根据灾情和灾区的实际需求提出使用计划,报省救灾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协调各省级指定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及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