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援川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援川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1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援川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援川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援川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和监督,统筹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提高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川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是通过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用于支援四川汶川大地震灾区灾民的资金和物资。

第二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

  第三条 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中央财政对我省承接指令性抗震救灾任务的补助资金;
  (二)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救灾的资金。
  第四条 救灾物资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实物资源:
  (一)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物资;
  (二)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青少年希望基金会、海南爱心基金会通过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资。

第三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接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青少年希望基金会和海南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接收捐赠单位或组织)接收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缴入本单位的救灾捐赠资金专户。其他作为暂时接收捐款的部门或组织,应于接收当日或两个工作日内将所接收捐款,缴入当地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不得自行处理捐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