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规定。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文件下达后新的被征地农民;对本实施意见下达前 已失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发给集体或个人的,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 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由当地政府决定,可组织和引导其参保或通过其他合适的途径、办法 妥善解决;经国家及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实施意 见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后,可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基础上,将其20%的土地 补偿费视为集体补助部分缴纳养老金。参保人员的保证期年限、保险关系转移及正常退保等 事宜,均按国家现行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四)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养老保障标准的测算)要按照国办发〔2006 〕29号文件要求和本实施办法提出的基本原则,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 财政等部门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出各县区具体的社会保障办法,并报市农保中心审核 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的原则,严格把关,明确“谁征地、谁负 责”,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责成专门机构负责经办。社会保障 资金必须在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 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 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 权利。区、县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 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 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 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五、部门职能分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 工程。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统计、 民政、审计等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齐抓共管,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