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来源。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 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省劳 动保障厅有关指示,结合我市实际,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比例可按40%、20%和 40%分担,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 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4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 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 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统筹专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 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从 基金收益中共同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5计发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被征地时达到供养年龄的人员,按缴费额度核定的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时尚在 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后,按预期测算的养老金领取标准领取;上述人员中,既 按本实施意见参保,又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的,其个人账户不 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领取额可按各自的计发办法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养老金的领取,先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属 于农村社会保险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等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 机构承办。
(三)相关保障及其他规定
1相关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市里将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开展被征 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广;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 就业的,还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政策,纳入民政部门 管理的保障范围;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分别 纳入卫生、民政部门管理的保障和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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