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要求
各县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 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 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 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的 ,将养老保险金转到本人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帐户,由该机构根据有 关规定按月发放,并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下列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所有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时已进入供养年龄段和仍为农业户 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进入供养年龄段的,其养老保险资金足额 到位后,按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16-59周岁)的,按国家政策 规定筹集和缴纳保费,待进入供养年龄段后,按标准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未达劳动年 龄段(不满16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对未达或处于劳动年龄段 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后,愿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的, 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应按照以收定支、逐步提 高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构,以待遇标准合理确定缴费数额,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参照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80%确定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 保障标准逐步调整提高。在测算确定保障标准时,对土地全部被征收、完全失去生活保障的 ,按100%的养老需求测算;对部分征收尚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的,按扣除保留土地年收益后的 养老需求测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进入供养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原则测算的 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月领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