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程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的原则进行:
1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农 保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农 保经办机构提出复审意见,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审核时限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坚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的同时,要努力缩短审 核时间。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 构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对资料齐备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就业和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 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 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 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 取《就业失业证》。被征地农民凭证享受免费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 等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 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被征地农 民就业的优势,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 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制订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 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 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 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 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 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 财政部门提供。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和省财政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培 训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 促指导征地单位按一定比例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 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 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依法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