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朔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朔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朔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朔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 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 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 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二、范围界定和程序认定
(一)范围界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 口。
(二)程序认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应在宣讲政策的基础 上,由征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详细情况、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市、区)政 府备案。